贵州省教育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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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动态/贵州省教育厅

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贵州省初中毕业生学业(升学)


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(修订稿)》的通知


各市(州、地)教育局: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》(中发〔2007〕7号)精神,积极推进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(升学)体育考试工作(以下简称“体育考试”),逐步完善体育考试评价制度,2008年7月,我厅在贵阳召开“2008年全省中考体育考试工作总结会议”,对各地体育考试施行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分析论证,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考试方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贵州省初中毕业生学业(升学)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(修订稿)》(以下简称“《体考方案》”)印发给你们,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实施。


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,对《体考方案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要及时总结经验,认真研究解决,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。


附件:贵州省初中毕业生学业(升学)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(修订稿


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


联系人:严卫联系电话:00851-5283676

参考资料/贵州省教育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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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能介绍/贵州省教育厅

职能介绍

省教育厅(省委教育工委)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及法律、法规;研究拟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并指导、协调和监督实施。
(二)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,拟定筹措教育经费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、法规;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;管理国内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。(三)指导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,指导与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。
(四)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、成人高等教育、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、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;按权限审核、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与变更;指导高等学校教学改革,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。
(五)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,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。
(六)规划并指导省属高等学校的党建、统战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。指导高等学校干部队伍建设,参与考察高等学校领导班子,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。
(七)规划并指导全省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。
(八)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,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、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;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。
(九)统筹管理各类高等、省属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;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,协调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;负责各类高等、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籍、学历管理工作;统筹管理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(十)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、哲学、社会科学研究;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推广、科技成果转化和“产学研”结合工作;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;指导高等学校国家、省重点学科建设。
(十一)统筹管理并协调、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以及对外汉语教学工作;负责协调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。
(十二)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和发布。
(十三)承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(十四)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;承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。
(十五)承办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相关词条/贵州省教育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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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

机构设置/贵州省教育厅

省教育厅(省委教育工委)设16个职能处(室):
(一)办公室
综合协调厅(委)机关重要政务,负责文秘、会务、督办、机要、档案、保密、信息、信访、宣传、财务、后勤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。
(二)政策法规处
负责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工作;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及有关教育法规的实施意见,依法受理教师、学生申诉,办理教育系统行政复议事项;统筹管理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。
(三)人事处
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、干部人事、劳动工资工作;统筹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工作;组织指导职称评聘、评优评特和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及校长的培训工作;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。
(四)组织处
指导省属高等学校党建工作,制定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;参与考察高等学校领导班子,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;指导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;指导省属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、统战及知识分子工作。
(五)计划财务处
拟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;指导、审核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与变更;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,指导学校财务管理,监督检查教育经费执行情况;管理各类教育收费;审定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,制订基建投资计划;监督管理教育专项经费、赠援款和贷款;负责全省教育事业、基建、财务统计及信息工作;监督管理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;协调指导高等学校的后勤改革和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。
(六)基础教育处
指导、管理全省基础教育工作,制定基础教育发展目标,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,制定基础教育管理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,指导教育教学改革,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和学具,组织审定中小学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;指导中小学德育、校外教育、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,指导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、幼儿园工作,管理会考工作;指导中小学现代技术教育、实验室、仪器设备和图书室建设的管理工作。
(七)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
统筹管理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历教育、*化技术教育;拟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;指导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、专业建设、教材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;制定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和办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;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;协调指导职业教育专业师资培训工作;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及职业证书考试;指导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现代技术教育、实验室、仪器设备和图书室建设的管理工作。
(八)高等教育处(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)
统筹管理全省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、研究生教育和学位作;指导高等学校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、教材建设、自然科学研究工作,拟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与评估标准,并组织实施;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、科技推广、科技成果转化、校办产业、实验室、图书资料建设和教育信息化工作;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。
(九)民族教育处
综合协调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,拟定并实施全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及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;指导少数民族特殊教材建设,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师资培养培训工作;组织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。
(十)师范教育处
指导全省师范教育工作;统筹管理高等学校、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,制定工作规划、管理办法与评估标准;指导中等师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;指导师德师风建设、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和师范教育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。
(十一)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(宣传)处
指导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、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、理论学习、形势政策教育、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工作;管理全省高等学校德育工作;负责省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以及稳定工作;负责高等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;指导高等学校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(十二)学生工作处
负责各类高等、省属中等专业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;指导普通高等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;组织实施国家急需、应予保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令性分配计划;研究制定普通高等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。
(十三)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(省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)
指导全省学校体育、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,拟定有关体育、卫生、艺术工作的发展规划,制定高等学校体育、卫生、艺术工作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;组织协调全省性学生体育、卫生和艺术活动;规划并指导有关专业教材建设、专业师资培训;协调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。
(十四)外事处
负责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;统筹管理全省出国留学和外国文教专家、外国留学生工作;指导教育对外宣传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;开展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。
(十五)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
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,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,依法组织对下级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、评估和检查验收,指导各地的教育督导工作。
(十六)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
指导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,组织推行《汉语拼音方案》,推广普通话,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;评估检查全省语言文字工作。
机关党委。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。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。
离退休干部处。负责机关离退体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纪检、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,单列行政编制7名。加挂审计室牌子,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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